银财常熟 发表于 2012-5-2 19:34

常熟打工仔“持菜刀自卫”案宣判:正当防卫不成立



银财常熟:今日,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打工仔持刀“自卫”获刑案,在经历了3月19日至30日的连续庭审,控辩双方针对湖南仔何强等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激烈交锋后,今日终于宣判——“自卫方”何强等6人主张的正当防卫不成立。

算上何强之前的羁押期,他还有5个月就可以回家了。今天在法庭上,审判长宣布被告人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伙张胜等3人均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多,并适用缓刑;龙云中、李毅夫犯聚众斗殴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而“砍刀队”头目曾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罪名是聚众斗殴。其余9名同伙也分别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今天的法庭座无虚席。上午宣判曾勇等9人时,旁听席上就有人已经猜到下午宣判何强也必定是聚众斗殴罪名。

赌债纠纷引发械斗

据公诉机关针对此案的起诉书,常熟老板徐建忠经他人介绍多次至澳门赌博,欠下曾勇等人为其提供的巨额赌资。后曾勇亲自或指使杨佳、朱刚等人多次向徐建忠讨要。何强等人受徐建忠指派与对方就如何归还该笔赌债进行谈判。

谈判失败后,何强在电话中与对方的杨佳讲“这笔钱就怕你有命拿,没命花。”后何强又打电话给曾勇,双方再次恶语相向,互有挑衅。随后何强打电话调张胜等5人来公司“备战”,何强等人准备了菜刀。

随后何强又主动拨打曾勇电话,说“钱在公司,有本事你来拿”,曾勇随即纠集杨佳、龚军、胡炜、符永生、朱刚、胡石洋等人,持刀乘车赶至徐建忠公司。何强对于矛盾的激化、升级负有直接责任。

双方在公司发生了械斗,画面堪比“古惑仔”。忠发公司内部监控记录均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证据证明了何强等人知道曾勇方可能要来闹事,将停放在公司门口的轿车移至公司后侧巷内。随后持刀在公司敞门等待曾勇等人上门,半小时内没有采取报警寻求救济等避免打斗的措施。

何强在庭审中称,幸亏其叫了人,准备了刀,不然其会被砍死。而曾勇称,幸亏带了人过去,不然不知将被何强砍成啥样。对于此次斗殴,曾勇等9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何强等6人均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究竟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今日的宣判给出了答案。公诉人认为何强方具有斗殴的故意。何强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让曾勇方放弃25万元的赌债,是非法目的。其余几个被告人事先明知何强欲与人斗殴却都参与了其中。

银财常熟 发表于 2012-5-2 19:34



宣判现场(右一为曾勇)。

法院否定正当防卫说

法院认为,对于因民事纠纷或其他非法利益纷争引发的双方纠集多人,有预备有预谋而发生的较大规模以上的相互斗殴行为,由于其动机和主观故意明显藐视法纪和社会秩序,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理论与实践上都认为应当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系赌债纠纷引发,系非法利益之争,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且等待对方上门,充分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持积极态度。何强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前提下,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应当认定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所以何强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学教授支持聚众斗殴说

昨日,记者在南京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他认为何强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孙教授说,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根据双方供述的事实经过以及相关的录像、证人证言等,本案的性质应属于聚众斗殴。

他认为,本案斗殴的起因源于一笔非法债务。实际上,债务本身是否非法并不是本案需要特别评价的内容,而试图用暴力的方法索债或者逃债都是对刑法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的挑战。何强一方的行为表面上看有一定的“被动性”,但从其实施了挑衅行为,反映出对激化矛盾乃至发展到斗殴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且也准备了相应的工具,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对双方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孙教授说,尽管实务中的斗殴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民间往往视打上门来的一方为侵害方,守方为受害方,但在法律上对斗殴的场所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所以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孙教授认为,如果双方都存在着斗殴的故意,通常也就不存在侵害与被侵害区分。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也说明他们是等待斗殴,而不是防卫。由此可以确定,何强等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动机和目的,他们的正当防卫权应该被否定。所以对这种动不动就逞强施暴的聚众斗殴的案件,应该予以必要惩治,否则就是对这种暴戾之气的一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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