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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送转中藏“猫腻” 成股东减持避税新招 [打印本页]

作者: 银财常熟    时间: 2012-5-2 10:11
标题: 高送转中藏“猫腻” 成股东减持避税新招
银财常熟:本周,大宗交易再度出现了井喷的态势,一方面是两市的大宗交易数量出现井喷,另一方面是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平台持续放量。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个上市公司的大宗交易数量明显增多,比如川润股份在本周三的大宗交易中,出现了两笔交易,成交金额分别为7140万元、3060万元,合计达到10200万元。该股当日的大宗交易价格为10.2元,较其二级市场11.63元的收盘价折价达12.29%,这一方面说明了卖出方坚定的减持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买入方席位的资金对公司的股价前景并不是很乐观,需要更高的折价率以保证更高的安全边际。

从相关信息得知,川润股份的上述两笔大宗交易可能是实际控制人的卖出所致,一是因为卖出方席位为中投证券自贡解放路营业部,而这恰恰是公司的注册地;二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称为理财考虑,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将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如此推测,川润股份的此次减持基本上可认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为。

而上述的信息也进一步揭开了市场对近年来的小盘股流行高送转意图的猜测。因为有关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范围的规定为,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都视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但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由此可见,小盘股推出这种看似利好的分红方案背后,其实另有玄机即通过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既如此,建议投资者对小盘股的高送转要深度剖析,此类公司的大小非限售股在解禁后的避税动向,应引起市场参与各方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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