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第一”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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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常熟 发表于 2012-5-3 20:1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银财常熟:安全源于精细,事故出自随意。狠抓安全作业必须慎之又慎,需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在日常工作中,细节——因其“小”,往往被人忽视;因其“细”,常常使人难以察觉,疏于防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安全管理,一严百实,一松百空。在平时,只要我们从细节抓起,练就一双“慧眼”,善于发现各种事故苗头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隐患就会“无处藏身”。

文/通讯员 王维清 严雪琪

日前,常熟法院公正审结了一起因人命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20日,挖掘机车主张大海应群力电子公司要求,指派其雇工李小兵驾驶挖掘机进公司厂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挖掘机与擅自进工地捡钢筋的62岁女村民谢某发生碰撞,致使谢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索赔,挖掘机车主张大海未能积极赔付。经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群力电子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11年4月23日达成协议。由群力电子公司先赔偿了因谢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8万元(含由挖掘机车主张大海先行支付的10万元)。该笔赔偿款包含挖掘机车主张大海和挖掘机司机李小兵的相关赔偿责任份额。该协议书载明在与死者家属赔偿结束后,群力电子公司有权向挖掘机车主张大海、挖掘机司机李小兵等各方进行追偿。

2011年8月23日,群力电子公司为追偿48万元赔偿垫付款把挖掘机车主张大海告上了法院。审理中,法院根据被告张大海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挖掘机司机李小兵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1年4月13日,原告和被告张大海签订了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张大海承包原告厂区车间扩建工程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和道渣的回填平整。2011年4月19日,原告和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在工地南侧围墙破墙开门,作为施工便道。2011年4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张大海雇佣的李小兵,驾驶挖掘机开始施工作业,张大海负责指挥。后张大海有事离开了施工现场,李小兵独自操作挖掘机继续施工,开始推拉围墙。待张大海回来时,发现已有一人躺倒在施工现场,马上呼喊停工。李小兵下车查看后,立即拨打110和120。后经120人员现场确认,在工地捡钢筋的谢某已被挖掘机抓斗打中右侧腰部,以至多脏器破裂大失血身亡。

2011年10月9日,李小兵(持未参加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因违章冒险驾驶挖掘机作业,在施工作业中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由检察院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围绕赔偿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吃什么饭就该当什么心”,要求法院支持其对这48万元事故垫付款的追偿。

而被告张大海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返还事先垫付的10万元赔偿金。其理由一是原告为履行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破围墙打通道,要求被告前去原告厂区清理道路,故双方之间成为了临时雇佣关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在自己负责的区域范围内随便让被害者进来捡垃圾,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是受害者自身也具有过错,她在施工区域捡钢筋,理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但被害者经被告多次劝阻仍一意孤行,才酿成了身亡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赔偿应按责任由原告与受害者分担。另外,张大海认为受害者的具体损失也应依照国家有关人身损害的标准,追究多方的责任给予赔偿,而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直接与受害者家庭达成了赔偿协议,此赔偿与被告无关。

司机李小兵认为,他和张大海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由雇主张大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

该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于2011年5月21日出具了调查报告。报告在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中载明:“……直接原因:1、挖掘机作业区域无安全监护措施。2、死者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施工区域。作业现场无专人指挥。3、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事故调查小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除死者自身要负一定直接责任,被告张大海与司机李小兵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而事故发生单位群力电子公司疏于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开墙相关手续。对承包方资质情况未进行审查,将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人员冒险施工作业。对挖掘机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原告群力电子公司进行了积极处理,与受害方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到位,使该事件及时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原告并非所涉事故的终局责任人,其有权向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此案经过三次庭审后,原、被告一致确认对死者谢某家属的法定赔偿金额总共为人民币503881元,即死亡赔偿金435936元,丧葬费1794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后终因调解不成,法院结合本起事故的起因、损害结果、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被告张大海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02328.6元(扣除已支付10万元,还应支付原告群力电子公司人民币202328.6元),其余赔偿数额由原告承担。判决书还载明挖掘机司机李小兵虽已被刑事处罚,但对张大海应赔偿金额中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数额即其中的272328.6元,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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