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公关的蓝标,可能急需为自己进行一次危机公关。今日消息,证监会就4宗案件处罚结果进行了披露,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其中,A股数字营销公司蓝色光标董事长近亲属因内幕交易遭到证监会处。
公告中显示,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蓝色光标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赵文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有联络,且于赵文源于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避损金额391,130.2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3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以下为证监会公告原文: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近期,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2宗内幕交易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彩霞在办公场所非法获取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收购资产的内幕信息,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10月30日买入“新潮实业”,截至2016年1月5日,其已将“新潮实业”全部卖出,盈利2,182,764.16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彩霞违法所得2,182,764.1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蓝色光标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文源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并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存在联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文源于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避损金额391,130.2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3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任斌海操作6个账户,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北海港”,非法获利20,008.22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王如增、钟仁志、任斌海利用16个账户,由任斌海操作,采取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交易“宝泰隆”,王如增非法获利2,155,162.14元,钟仁志亏损,任斌海非法获利673,784.81元。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股票价格,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斌海违法所得693,793.0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收王如增违法所得2,155,162.1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钟仁志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袁灵斌、李军二人通过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伞形信托计划份额,取得三项伞形信托对应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并使用上述3个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东阳光科”。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9,663万股,2013年12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2014年2月19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11.68%。袁灵斌、李军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9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东阳光科”。袁灵斌、李军二人增持“东阳光科”达到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55,256,660股。以上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及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袁灵斌、李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违法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袁灵斌、李军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袁灵斌2,250万元,李军750万元。对袁灵斌罚款总计2,270万元,对李军罚款总计770万元。
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信息披露违法和在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